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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珠海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珠環〔2020〕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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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文      號:珠環〔2020〕186號
頒發日期:2020-12-25
地   區:珠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珠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25日

珠海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公眾的生態環境權利意識,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舉報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向生態環境部門反映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被舉報人)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提供相關違法線索。

本辦法適用于珠海市生態環境局對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其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根據舉報人申請,對其舉報予以獎勵。

第三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堅持鼓勵舉報、分類管理、分級獎勵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危害程度,將有獎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分為重大事項、較大事項、一般事項三類。

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專項執法行動的,可以另行發布通告,確定專項行動的舉報活動期限、獎勵標準、違法行為分類及情形等。

第五條 重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六條 較大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禁燃區內企業工業鍋爐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公斤以上三噸以下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下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下的;

(五)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油類、酸堿類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六)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第七條 一般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擅自建成化工、電鍍、紡織印染、造紙、金屬表面處理企業,或設置電鍍、漂染、造紙、洗水、制革、電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蝕刻、鈍化、電泳等工序,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過期未獲延期或者排污許可證被吊銷,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公斤以下的;

(四)排污單位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五)生態環境部門已采取責令停止生產、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經批準擅自恢復生產的。

第八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電話舉報:12345;

(二)微信公眾號舉報:“12369環保舉報”、“珠海生態環境”;

(三)珠海市生態環境局官網舉報:http://ssthjj.zhuhai.gov.cn/;

(四)電子郵件舉報:sthjjzfjdk@zhuhai.gov.cn;

(五)來信來訪舉報:珠海市生態環境局(珠海市香洲區紅寶路97號);

(六)生態環境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九條 有獎舉報應貫徹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舉報人原則上應實名舉報,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并提供以下信息:

(一)舉報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碼;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或者污染源信息;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詳細地址和違法情形;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其他證據或者線索材料。

出現以下情形的,視為無效舉報,不予受理:

(一)舉報對象不清、生態環境違法主體難以確定,或未提供違法主體詳細地址的;

(二)未明確指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和提供有價值線索,僅反映排污現象或環境污染現象的;

(三)舉報人未留下手機號碼,或手機號碼失效的;

(四)影響舉報受理工作正常開展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收到有獎舉報事項后應當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舉報事項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予以受理并電話或短信告知舉報人,同時對舉報材料加密并移送執法人員查處。舉報人應當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不屬于生態環境部門管轄范圍的,納入一般生態環境投訴程序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十一條 根據舉報人的貢獻程度,將獎勵等級分為以下三級:

(一)一級貢獻,舉報人準確指出被舉報人具體名稱、違法時間、違法位置、違法事實;提供照片、視頻或文書材料等直接證據材料,必要時能協助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檢查、搜集證據,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二級貢獻,舉報人指出被舉報人具體名稱、違法時間、違法位置、違法事實,且與實際情況基本相符;但未提供直接證據材料,也未能協助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檢查、搜集證據,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三級貢獻,舉報人未能指出被舉報人具體名稱,但能提供違法時間、違法行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應證據材料;執法人員自行排查后才能發現與舉報線索相符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重大事項較大事項一般事項

一級貢獻30000200001000

二級貢獻2000010000500

三級貢獻100005000200

(幣種:人民幣;單位:元)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的舉報范圍及貢獻程度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舉報人獎金獎勵:

(一)對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生態環境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由登記的聯系人領取獎金,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二)一案中舉報多項違法行為的,累積計算,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三)舉報人舉報時為被舉報人在職工作人員的,按照獎勵標準的300%確定獎金。

(四)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重復獎勵。舉報案件結案后,被舉報人再次出現本辦法規定的有獎舉報的違法行為,舉報人可繼續舉報并獲得相應獎勵。

(五)生態環境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專項執法行動公告中有獎勵標準規定的,按照該公告規定執行。專項行動中舉報人一次舉報同一被舉報人所獲得的獎勵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

(六)在查處重大事項、較大事項時,如果一并查實該被舉報人有其他屬于本辦法舉報范圍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給予獎勵外,針對查處的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按照對應事項的二級貢獻標準的50%獎勵舉報人。

第十三條 以下情況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舉報人舉報前被舉報人違法行為已被新聞媒體曝光或生態環境部門立案調查的;

(二)舉報人為依法負有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

(三)舉報人為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包括輔助執法管理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

(四)舉報內容為被舉報人因自然災害、緊急停電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污染防治設施被迫拆除或不正常運轉,造成污染物未經有效處理排放,被舉報人已采取相應補救、整改措施的;

(五)舉報內容經查證不屬實等其他依法不應給予獎勵的。

第十四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告知。生態環境部門應開展獎勵審核工作,對舉報人的舉報事實、擬獎勵金額予以集體審查。對于符合獎勵條件的,生態環境部門作出獎勵決定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人。

已受理的舉報事項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并立案偵查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二)申領。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材料辦理申領手續;舉報人要求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發放獎勵的,應提供有效的工作證明材料。逾期未辦理獎勵申領手續的,或由于舉報人提供的聯系方式有誤導致30日內無法聯系到舉報人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三)發放。生態環境部門收到舉報人申領材料后,按獎勵核發工作計劃將獎金發放到舉報人提供的銀行賬號。

第十五條 負責有獎舉報案件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環節的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身份信息、案件材料的信息及處理等,應當嚴格保密,參照保密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在核發獎金后,應當將有獎舉報的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材料整理歸檔。

第十七條 舉報獎勵經費納入生態環境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安排和使用。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受理和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以及違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挪用、侵吞舉報獎勵經費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人索要財物,阻礙、干擾執法檢查工作,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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