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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二十五條 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的規定進行作業,并遵守國家有關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大中型漁船應當填寫漁撈日志。
第二十六條 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的從事捕撈作業的船舶必須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下水作業。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 漁港建設應當遵守國家的統一規劃,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位于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港加強監督管理,維護漁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統一規劃,采取措施,增殖漁業資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于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并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未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
在水生動物苗種重點產區引水用水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苗種。
第三十二條 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用于漁業并兼有調蓄、灌溉等功能的水體,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漁業生產所需的最低水位線。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圍湖造田。沿海灘涂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圍墾;重要的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不得圍墾。
第三十五條 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賠償。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
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白鰭豚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防止其滅絕。禁止捕殺、傷害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撈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