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黑市監規[2020]12號頒發日期:2020-12-17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充分發揮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在企業監管中的信用約束作用,進一步促進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相關規定,對規范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誰登記、誰管理”原則。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級登記企業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企業監督管理權限下放或者發生遷移的,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負有監督指導職責。
(二)堅持“誰發現、誰列入、誰移出”原則。發現企業符合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按照“誰發現、誰列入”的原則,履行列入手續。企業申請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按照“誰列入、誰移出”的原則,履行移出手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的核查工作。
(三)堅持“一口受理,后臺分辦”原則。企業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書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即時移交列入科(處、股)進行核實,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履行移出、異議處理程序。
(四)堅持“鼓勵創新、便民高效”原則。鼓勵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積極探索實施“不見面、網上辦”,盡可能壓縮企業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辦理時限,對不需進行現場核實的,提倡當日辦結。
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列入
(一)列入情形
縣級以上(含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第1類: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第2類:未按照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第3類: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4類: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二)列入時限
1.符合第1類列入情形的,在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決定。
2.符合第2類列入情形的,自責令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決定。
3.符合第3、第4類列入情形的,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決定。
(三)列入程序
1.符合第1類列入情形的,在10個工作日內以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名義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系統生成《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相關信息自動推送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并公示。
2.符合第2、第3、第4類列入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將其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1)取證:市場監管部門通過調查,固定證據。
(2)初審:經辦人員在黑龍江市場監管綜合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綜合業務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并填寫初審意見,報審核人員審核。
(3)審核:審核人員對相關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作出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系統生成《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相關信息自動推送到公示系統并公示。
3.市場監管部門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時,應當制作《責令限期履行公示義務通知書》送達企業。企業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信息的,市場監管部門需在責令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在綜合業務系統履行列入手續。
三、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移出
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必須由企業主動申請,可以通過現場辦理或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一)移出條件
1.因第1類情形被列入的,須逐年補報年度報告并公示。
2.因第2類情形被列入的,須主動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
3.因第3類情形被列入的,須更正相關信息并公示。
4.因第4類情形被列入的,須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
(二)申請材料
1.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
2.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
3.市場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三)移出時限
1.企業因第1、第2類列入情形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已履行法定公示義務后申請移出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2.企業因第3、第4類列入情形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后申請移出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四)移出程序
1.因第1類列入情形被列入,申請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企業補報應報送的年度報告后,填寫《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書》并加蓋公章后,與其他相關材料一并送交市場監管部門。
(2)受理:市場監管部門指定受理人員審查企業補報的年度報告,對符合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在綜合業務系統中履行受理程序并填寫初審意見,報審核人員審核。不符合移出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經審核人員審核,符合移出條件的,作出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系統生成《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相關信息自動推送到公示系統并公示。需補充完善材料的,告知企業補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2.因第2、第3、第4類列入情形被列入,申請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企業填寫《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書》并加蓋公章后,與其他相關材料一并送交市場監管部門。
(2)受理:市場監管部門即時將相關材料轉交列入科(處、股)。列入科(處、股)指定受理人員審查企業報送材料后,符合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條件的,在綜合業務系統中履行受理程序并填寫初審意見,報審核人員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審核人員審核認定符合移出條件的,作出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系統生成《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相關信息自動推送到公示系統并公示。需補充完善材料的,企業補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3.企業申請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提交的資料及相關內容,移出科(處、股)認為需要核實的,應當核實。
四、異議處理
(一)申請材料
1.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異議申請書。
2.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
3.市場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異議處理程序
1.申請。企業對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請,通過現場辦理或郵寄方式提交相關材料。
2.受理。市場監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材料后,即時轉交原列入科(處、股)辦理。原列入科(處、股)指定受理人員審查企業報送材料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出具是否受理通知書。予以受理的,受理人員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在綜合業務系統中履行核實程序,填寫初審意見。
3.審核。審核人員審核認定符合移出條件的,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相關信息將自動推送到公示系統并公示。市場監管部門將出具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核實結果告知書》送達申請企業。
五、自行糾錯及復議訴訟
(一)主動糾錯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做出變更或者撤銷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并在綜合業務系統中履行變更或移出手續。
(二)復議訴訟
企業對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復議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認定市場監管部門列入或移出決定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應自收到復議決定或判決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撤銷決定,并在綜合業務系統中履行相關手續。
六、檔案管理及監督
(一)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檔案。
(二)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下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送上級市場監管部門。
(三)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七、其他事項
(一)由行政審批局負責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參照執行。
(三)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的相關文書,按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統一格式執行。
(四)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