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黑市監規[2024]4號頒發日期:2024-11-12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黑龍江省不適宜企業名稱糾正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黑龍江省不適宜企業名稱糾正實施細則
第一條 第一條 為了規范登記機關對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糾正行為,提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化水平,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上述企業分支機構,以及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
本實施細則所稱登記機關,是指黑龍江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
第三條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不適宜企業名稱糾正,是指登記機關發現或者其他單位或個人認為已經登記企業名稱的組成要素或者文字構成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登記機關依法對該名稱進行規范的行政行為。
企業認為其他企業的名稱侵犯本企業合法權益的處理不屬于不適宜企業名稱糾正范圍。通過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認定的不適宜名稱糾正,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主管全省不適宜企業名稱糾正工作,負責持續完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和企業名稱數據庫,動態管理禁限用字詞庫,不斷提升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規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各級登記機關按照“誰登記、誰糾正”原則,依法糾正不適宜企業名稱。登記管轄權發生變更的,由遷入地登記機關負責糾正。
不含行政區劃企業名稱適用本條第二款規定,由登記機關負責糾正。
第五條 各級登記機關應當建立不適宜企業名稱糾正復核機制,成立不適宜企業名稱糾正復核組(以下簡稱“復核組”),復核組由登記機關登記注冊機構負責人、登記注冊業務骨干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人數為3人以上的單數。復核會議由登記機關登記注冊機構負責人召集和主持,復核組成員參加,參會人數需要達3人以上的單數。
第六條 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責令其變更名稱。對不立即變更可能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經登記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上級登記機關可以糾正下級登記機關已經登記的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名稱。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可以請求登記機關予以糾正。
第七條 登記機關初步判斷已登記的企業名稱需要糾正的,應當及時召開復核會議,復核會議參會人員應當綜合考慮企業存續時間、名稱危害程度、關聯成本等因素,審慎認定是否需要糾正,認定結果應當經登記機關承擔法制工作職責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報請登記機關分管登記注冊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同意。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登記機關糾正相關企業名稱的,應當向該企業的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書面申請材料應當載明申請糾正企業名稱的基本信息以及糾正理由。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復核會議,復核會議參會人員發現相關企業名稱存在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前款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復核組認定相關企業名稱不存在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情形的,經登記機關承擔法制工作職責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報經登記機關分管登記注冊工作的負責人同意后,向提出請求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出具《不予糾正企業名稱告知書》。
第八條 登記機關認定企業名稱依法應當予以糾正的,應當向被糾正名稱企業送達《不適宜名稱認定告知書》。
企業應當自《不適宜名稱認定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行使陳述、申辯權。復核組應在收到被糾正名稱企業反饋的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復核,經復核仍然認為名稱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適宜企業名稱的認定決定,并將《不適宜名稱糾正決定書》送達企業。由企業在送達回證上蓋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負責人)簽字。
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的,登記機關直接作出不適宜企業名稱認定決定,并將《不適宜名稱糾正決定書》送達企業。
上級登記機關以書面形式明確要求糾正相關企業名稱的,登記機關應當直接認定該名稱需要糾正,制作《不適宜名稱糾正決定書》并送達企業。
第九條 企業應當自收到《不適宜名稱糾正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將該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可以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第十條 當事人對登記機關作出的《不適宜名稱糾正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期間,《不適宜名稱糾正決定書》不停止執行。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不適宜企業名稱糾正的相關法律文書、會議記錄、處理結果等單獨立卷,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歸檔留存。
第十二條 不適宜企業名稱糾正的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由行政審批局承擔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市(地)、縣(市、區),當地市場監管和行政審批部門可結合實際對本實施細則作出細化規定。
第十四條 不適宜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糾正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對不適宜企業名稱糾正作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