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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等三項制度的通知

黑市監規[20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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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黑市監規[2021]7號
頒發日期:2021-11-10
地   區:黑龍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三項制度”)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為更好推進工作落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轉變監管觀念,加強業務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樹立“管行業就要管信用、管業務就要管信用”的理念,把握工作標準,嚴格工作程序,細化落實措施,穩妥、有序地做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復工作。各市(地)局要將學習貫徹“三項制度”納入年度培訓計劃,統一組織業務培訓,省局各有關處室要加強對下業務指導,推動“三項制度”落實落靠。

二、確準適用情形,做好工作銜接。2021年9月1日前產生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行政處罰公示信息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信息(標記為異常狀態信息),適用“三項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屬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信用修復。2021年9月1日前發生但持續到9月1日后的違法行為,適用《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規定,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

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工作氛圍。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綜合運用各類宣傳媒體,大力宣傳信用監管理念,廣泛宣傳解讀“三項制度”,使市場主體廣泛知曉。要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懾,不斷強化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推動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營造公平競爭、誠信興商的市場環境。

附件:1.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移出簡要流程(試行)

2.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簡要流程(試行)

3.信用修復簡要流程(試行)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1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移出簡要流程(試行)

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簡要流程

市場監管部門在對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作出是否將其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以下簡稱為列嚴)的決定。

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作出列嚴決定前,應按照業務對口原則報經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意。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口執法辦案機構研究后,作出是否同意列嚴決定并及時反饋。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不同意列嚴的,作出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列嚴。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列嚴的,作出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列嚴決定。

(一)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五至第十條情形列入簡要流程

市場監管部門在對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作出是否將其擬列嚴決定。擬列嚴的,告知、聽證程序與行政處罰一并實施。

市場監管部門在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作出是否列嚴決定。作出列嚴決定的,出具《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書》,送達、異議處理程序與行政處罰一并實施。

(二)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情形列入簡要流程

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辦案機構作出列嚴決定的,出具《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書》,參照行政處罰程序履行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程序。

(三)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情形列入簡要流程

市場監管部門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后,及時轉交相關執法辦案機構。執法辦案機構作出列嚴決定的,出具《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書》,參照行政處罰程序履行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程序。

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移出簡要流程

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作出列嚴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辦案機構負責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移出工作。

(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滿移出簡要流程

當事人自被列嚴之日起滿三年或實際限制期限到期的,作出列嚴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辦案機構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在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三年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公示期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移出簡要流程

當事人被列嚴滿一年,且符合移出條件的,可以到市場監管部門或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作出列嚴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辦案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告知當事人。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核實,并決定是否予以移出。

不予移出的,出具《不予信用修復決定書》,告知當事人。予以移出的,出具《信用修復決定書》,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在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三)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移出簡要流程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作出列嚴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辦案機構應當撤銷列入決定,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附件2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簡要流程(試行)

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簡要流程

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辦案機構適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記錄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并向社會公示。

僅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登記的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公示信息應當記于市場主體名下。

二、行政處罰信息停止公示簡要流程

(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停止公示簡要流程

行政處罰期信息公示滿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辦案機構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依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明確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減輕、從輕處罰原則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

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停止公示。

依照法律法規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二)行政處罰信息提前停止公示簡要流程

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達到規定時限要求,且符合相關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到市場監管部門或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申請提前停止公示。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辦案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告知當事人。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并決定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示。不予提前停止公示的,出具《不予信用修復決定書》,告知當事人。予以提前停止公示的,出具《信用修復決定書》,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當事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行政處罰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三)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停止公示簡要流程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辦案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回行政處罰公

示信息并說明理由。

附件3

信用修復簡要流程(試行)

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移出簡要流程

參照《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列入、移出簡要流程(試行)》中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移出簡要流程執行。

二、行政處罰信息提前停止公示簡要流程

參照《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簡要流程(試行)》中的行政處罰信息提前停止公示簡要流程執行。

三、經營異常名錄移出簡要流程

參照《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黑市監規〔2020〕12號)中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移出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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