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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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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2023-04-25
地   區:新疆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

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首違不罰”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堅持職權法定、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正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對首次輕微違法,堅持事前預警告誡、事中糾正制止、事后教育規范,通過提示、警示、告誡等行政指導措施,引導當事人自行糾正或杜絕違法行為,強化市場主體守法經營的自律意識。

第四條 適用本規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首次發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以下簡稱“首違不罰”清單》)中所列事項;

(二)危害后果輕微;

(三)已主動或經責令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條 認定危害后果是否輕微應當根據是否符合《“首違不罰”清單》所列具體適用條件,并結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以及改正效果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首違不罰”事項實行清單制管理,依據法定權限、遵守法定程序開展清單的設立,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情況以及行政執法實際適時予以動態調整。

對于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通過查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案件管理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檔案卷等方式,確定違法主體是否屬于首次違法。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案件線索后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證據包括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也包括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

第九條 在立案核查階段,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首違不罰”清單》所列事項且符合適用條件的,應在不予立案審批表中載明適用“首違不罰”的事實和依據,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并及時錄入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案件管理系統。

第十條 在立案后的調查中,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首違不罰”清單》所列事項且符合適用條件的,應當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原則上應參照《“首違不罰”清單》所列事項和條件進行適用,個案不適用的應在調查終結報告中闡述理由。

第十二條 對于適用“首違不罰”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運用行政建議、行政約談、規勸提醒等柔性執法的方式,教育、引導和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已適用本規則不予處罰的當事人故意隱瞞非首次違法事實,且尚未超過處罰時效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已適用本規則不予處罰的當事人,兩年內再次因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應受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適用本規則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辦案人員應當將相關材料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歸檔備查。

第十六條 本規則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3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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