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桂工商發[2017]26號頒發日期:2017-06-22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工商局,東興市市場監管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決定》(國發[2013]19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桂政發[2016]75號)文件要求,經研究,決定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的管轄范圍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屬地登記管理的原則,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授權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欽州市、貴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賀州市、河池市、來賓市、崇左市工商局以及東興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登記管轄。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須經審批的代表機構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地點在南寧市的,可以選擇由自治區工商局登記。
二、各設區市工商局、東興市市場監管局要對違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代表機構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對經責令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的,要依法吊銷登記證。代表機構注銷或者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的,由登記機關進行公告。
三、各設區市工商局、東興市市場監管局要以此次調整為契機,加強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的學習,進一步提高登記服務水平。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