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13-12-13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
各市、州、長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嶺市工商局,各縣(市)工商局、城區分局:
《吉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第8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地遵照執行。
吉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組建聯合社,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了擴大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依法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設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據本辦法辦理登記。
申請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未經登記,不得以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也可以委托工商分局(所)登記。
第六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為從事同類或有互補業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以成員出資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當有2個且登記注冊一年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成員主體。
(二)有成員共同制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名稱、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并由全體成員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有符合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七)企業可以作為成員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經營活動。
第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名稱中的組織形式應為“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經省工商局核準,對于規模較大、成員跨省、市、州(含長白山開發區)的聯合社,可以冠省級行政區劃名稱;成員名稱中有已經冠用“吉林”或“吉林省”字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組建聯合社,可以在名稱中冠用省級行政區劃名稱。
成員中擁有商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申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成員商標作為字號。
第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以其成員住所為主要辦事機構的,無需申請人提交住所的權屬證明,只需提交其成員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成員出資額之和為成員出資總額。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成員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成員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并經全體成員蓋章確認的出資清單;
(六)載明成員名稱、主體資格證件編號和住所的成員名冊;
(七)能夠證明聯合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九)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的主體資格證件復印件;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名稱、住所、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新成員入社的應提交新成員的主體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分立、注銷,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文書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文書格式規范》。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違反《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由登記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國家出臺新的規定,從其規定。本暫行辦法出臺之前各市、州、長白山工商局和(縣、市)工商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繼續有效。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