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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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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有專屬權利建造并授權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行使專屬管轄權,包括有關海關、財政、衛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規方面的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周圍設置安全地帶,并可以在該地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安全。

  第九條 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保護和保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海洋環境。

  第十一條 任何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享有航行、飛越的自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上述自由有關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路線,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行使勘查、開發、養護和管理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臨、檢查、逮捕、扣留和進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可以行使緊追權。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的權利,本法未作規定的,根據國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使。

  第十四條 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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