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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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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十三條 在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判決期間,當事人依相同事實再行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已獲認可和執行的判決,當事人依相同事實再行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對于根據本安排第九條不予認可和執行的判決,申請人不得再行提起認可和執行的申請,但是可以按照執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實向執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法院受理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申請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執行地法律關于財產保全或者禁制資產轉移的規定,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或強制措施。

  第十五條 當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判決,應當根據執行地有關訴訟收費的法律和規定交納執行費或者法院費用。

  第十六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標的范圍,除判決確定的數額外,還包括根據該判決須支付的利息、經法院核定的律師費以及訴訟費,但不包括稅收和罰款。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訟費是指經法官或者司法常務官在訴訟費評定證明書中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訴訟費用。

  第十七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含本日)起作出的判決,適用本安排。

  第十八條 本安排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或者需要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協商解決。

  附:

  內地經授權管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名單

  (截止2006年5月31日)

  廣東省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東莞市人民法院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山東省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日照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河北省

  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秦皇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襄樊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遼寧省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

  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無錫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常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上海市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黃浦區人民法院

  吉林省

  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天津市

  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浙江省

  義烏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洛陽市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四川省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海南省

  洋浦開發區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

  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對授權管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進行增減的,在通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后,列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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