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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開展全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

黑財資[202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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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
文      號:黑財資[2022]68號
頒發日期:2022-09-01
地   區:黑龍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為進一步核清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家底”,省財政廳決定組織全省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清查工作,并形成了《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認真抓好落實,并通過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清查核實-專項清查”模塊報送資產清查報表。

如遇政策方面的問題,可咨詢并反饋省財政廳,聯系電話:0451-53609615、53637027、53635414;報表軟件方面的問題,可咨詢系統開發公司,聯系電話:13654526539、13654527454、18545870725。

附件:《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方案》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2年9月1日

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核清行政事業性資產“家底”,夯實資產管理信息基礎數據,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深度融合,依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2016〕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一、工作目標

全面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非流動資產底數,核實資產使用狀態,完善資產數據信息,推動賬實相符、賬卡相符、賬表相符,真實、完整反映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狀況,為實現國有資產報告全口徑、全覆蓋奠定基礎。在核清資產情況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促進資產合理使用,提高資產利用效率,為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奠定基礎。

二、清查基準日、范圍和內容

(一)清查基準日

以2022年7月31日為資產清查基準日。

(二)資產清查范圍

1.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直接支配國有資產并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等單位納入清查范圍。

2.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脫鉤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納入清查范圍。

(三)資產清查內容

行政事業單位直接支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資產存量情況和使用狀況。

三、工作步驟和內容

(一)準備階段(2022年8月)

省財政廳制定全省資產清查工作方案,部署開展資產清查工作。省直部門負責組織所屬單位開展資產清查工作。各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二)實施階段(202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1.單位自查。一是建立清查機制。成立由資產、財務、后勤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資產清查工作機構,負責領導和實施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制定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二是核對盤點。對照財務賬、資產信息系統數據和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填報資產清查報表,完善資產信息系統數據信息。三是搜集證明材料。對清查出的資產盤盈、損失等事項,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規定,搜集、整理相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四是報告工作情況。自查完成后,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清查工作報告、資產清查報表、資產核實申報文件、資產清查損失核實表及相關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五是專項審計。單位認為有需要的,可以委托中介機構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委托方承擔。

2.審核報送清查結果。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清查結果進行審核匯總,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將本部門資產清查工作報告、資產清查匯總表和所屬各單位資產清查報表及資產損溢申報材料報送至本級財政部門。

(三)檢查核實損失階段(2022年11月)

1.專項檢查。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根據工作情況,可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結果進行檢查或抽查。

2.核實批復資產損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按照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對單位資產損失事項進行批復。省直主管部門將批復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3.單位調整賬務。單位按照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復,調整賬務和資產信息系統數據。

(四)匯總階段(2022年12月)

1.各市縣于2022年12月20日前將本地區資產清查工作報告、資產清查匯總表報送至省財政廳。

2.省財政廳對全省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總結。

四、損溢核銷程序

(一)資產盤盈、損失認定。各單位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關于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的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1.盤盈資產指在清查基準日無賬面記載,但單位實際占用使用資產,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因無房屋權屬證書未入賬核算資產;二是來源不明不能確定權屬資產,暫按國有資產管理;三是接收無償劃轉、捐贈未入賬核算的資產;四是以其他方式取得未入賬核算的國有資產。

2.盤虧資產指在清查基準日有賬面記載,但實際發生短少的情形,包括丟失被盜資產、因時間較長無法查明去向資產、由于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滅失資產、未經審批已處置資產等。

(二)省級單位資產盤盈、損失審批。省級單位清查出的盤盈資產,由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有關規定確定價值后入賬核算。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資產損失處置意見,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審批權限,經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核(批)后進行賬務處理。

(三)各市縣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資產核實審批權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部門(單位)要加強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領導責任、工作推進、考核評價、督導問責“四個體系”要求,建立資產清查工作機制,明確具體分工,責任落實到人,確保資產清查工作有效落實。

(二)精心組織。各部門(單位)、各地方要做好動員、培訓工作,認真學習相關文件,并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方案,確保清查效果,切實核清資產底數。資產清查完成后,各單位要及時更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資產數據信息,未錄入系統的資產要逐項錄入資產卡片,經批準處置的資產要及時調整,做到資產數據信息完整、準確,真實反映資產狀況。

(三)嚴肅紀律。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資產管理情況和存在問題,不得瞞報虛報。對于資產清查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此次資產清查后,仍然發生賬實不符問題,將按規定嚴肅處理。

(四)加強督導。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系統資產清查工作的監督,分階段推動單位完成清查工作;深入了解單位賬實不符的實際情況、產生原因,分類研究解決問題措施;督促單位做好清查后續賬務調整、資產信息系統錄入等工作,確保通過此次清查摸清資產底數。

附件: 1.資產清查報表

2.資產清查報告模版

3.資產清查損失核實表

4.資產清查工作指南

5.資產清查軟件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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