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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文 號:黑財資[2022]82號頒發日期:2022-11-04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直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我廳重新修訂了《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2年11月4日
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本辦法所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
第三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情形的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閑置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或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
(四)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七)發生產權變動的;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厲行勤儉節約;
(二)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
(三)與履職需求及資產使用狀況結合;
(四)及時處置。
第六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再予處置。
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
處置涉密資產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八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應當利用信息系統辦理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及時準確反映國有資產增減變動和處置收入情況。
第九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資產盤點,需要處置的資產及時處置。
第十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要求,全面、及時、準確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變動情況。
第二章 審批權限和基本程序
第十一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一)下列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部門審批:
1.處置房屋及構筑物(不含房改出售的職工住宅);
2.處置機動車船;
3.除房屋及構筑物、機動車船以外,單項賬面原值300萬元(含300萬元,不含省屬醫院醫療設備)以上的其他國有資產;
4.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門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下整體資產處置。
(二)下列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批:
1.處置房改出售的職工住宅;
2.處置除房屋及構筑物、機動車船以外,單項賬面原值在300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
3.處置省屬醫院醫療設備。
(三)省級高校除房屋及構筑物、機動車船以外,已達到使用年限并且經技術鑒定,確需報廢或淘汰的其他固定資產,由高校自主處置。
(四)省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要報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審批。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
省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轉讓、損失核銷等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請。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相關材料。行政事業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審核后,按規定權限出具審核或審批意見。需要報省財政廳審批的事項,應當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請。
(三)省財政廳審批。省財政廳對主管部門報送的資產處置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可對資產進行現場勘查,出具審批意見。
(四)資產評估。經審批同意處置國有資產,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評估。
省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五)公開轉讓和回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有償轉讓、報廢回收國有資產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
(六)資產交接。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應當簽訂交接協議等。
(七)核銷資產。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完成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資產交接協議、評估報告、成交確認書、轉讓合同、報廢車輛注銷手續及回收單、相關稅費票據、資產處置收入繳款單等材料上傳至信息系統,核銷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確保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或主管部門收到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完整申請資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第三章 處置方式
第一節 無償劃轉
第十四條 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五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資產,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劃出方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跨級次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省級單位無償劃轉給市縣或中央單位的,應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文件,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無償劃轉資產的原因,及對本單位職能履行影響等;
(二)加蓋公章后的資產權屬證明、原始價值憑證的復印件;
(三)集體決策會議紀要;
(四)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政府或編制部門的批準文件,其中整體移交資產的,需提供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
(五)接收方同意接收資產的文件;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節 對外捐贈
第十七條 對外捐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閑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
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第十八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文件,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對外捐贈資產的事由、方式、責任人,及對本單位職能履行影響等;
(二)加蓋公章后的資產權屬證明、原始價值憑證的復印件;
(三)集體決策會議紀要;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出具的憑證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予以確認。
第三節 轉讓
第二十條 轉讓是指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并取得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原則上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處置。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首次轉讓底價不得低于資產評估價格。首次轉讓未成交再次轉讓時,新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格的90%。
第二十二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文件,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轉讓原因等;
(二)加蓋公章后的資產權屬證明、原始價值憑證的復印件;
(三)集體決策會議紀要;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節 置換
第二十三條 置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為主進行的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者只涉及用于補差價的少量貨幣性資產。
資產置換,應當以具有評估國有資產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價值作為置換對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過置換取得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與其工作職責和人員編制情況相符。
通過置換取得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二十五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置換,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文件,包括置換雙方資產情況、權屬情況、置換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二)加蓋公章后的資產權屬證明、原始價值憑證的復印件;
(三)集體決策會議紀要;
(四)對方單位用于置換資產不存在權屬糾紛或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的文件;
(五)意向性置換協議;
(六)資產評估報告;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節 報廢
第二十六條 報廢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國有資產,或者已經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報廢。
第二十八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符合下列條件,可以按報廢處置:
(一)大、中型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20年(含20年);
(二)小型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15年(含15年),且不能繼續使用的;
(三)其他符合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報廢國有資產,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文件,包括資產基本情況、報廢資產原因等;
(二)加蓋公章后的資產權屬證明、原始價值憑證的復印件;
(三)集體決策會議紀要;
(四)報廢機動車的,還應提交鑒定報告和加蓋公章后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等資料;
(五)報廢房屋及構筑物的,還應提交下列資料:
1.因危房需要拆除的,提交具有房屋安全鑒定能力的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報告;
2.因城鄉規劃調整需要拆除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劃調整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資產評估報告;
3.因單位建設項目規劃調整需要拆除的,提交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或備案)文件、單位會議紀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材料。
(六)報廢電梯的,提交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出具的技術鑒定報告,鍋爐等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需要拆除的設備,提交有關部門要求拆除的相關文件;
(七)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資源資質等因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的期限、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提供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文件;
(八)報廢上述(四)至(七)以外其他國有資產的,應由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成立3人及以上鑒定小組進行技術鑒定,出具鑒定意見。
第三十條 經批準報廢的電子電器產品、大型設備、辦公家具等國有資產,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選擇有資質的機構回收并合理處置。電子電器產品報廢處置,應符合相關行業管理規定,防止處置環節污染環境。
第六節 損失核銷
第三十一條 損失核銷是指由于發生盤虧、毀損、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第三十二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國有資產損失核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文件,包括資產基本情況,報損原因,責任認定等情況;
(二)加蓋公章后的資產權屬證明、原始價值憑證的復印件;
(三)集體決策會議紀要;
(四)造成資產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說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者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賠償責任認定材料;
(五)對承擔資產非正常損失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以及保險公司的賠付文件;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等;
(七)涉及對外投資損失的,還應當報送被投資單位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提交仲裁決定或者法院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條 資產處置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轉讓、置換、報廢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資產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所辦一級企業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足額上繳省級國庫,不得拖欠、隱瞞、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收坐支。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廳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內控制度,規范資產處置程序,落實資產處置管理主體責任。
第三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
第三十九條 省財政廳、主管部門、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主管部門、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五)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六)其他造成單位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土地使用權,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執行。處置房屋及構筑物時,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應同時處置。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礦業權,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省屬國有地勘單位探礦權轉讓管理和處置的規定》執行。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按照預算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黑財規審〔2018〕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