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財務法規 >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 > 正文

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和<湖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2年版)》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廳機關各處室、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湖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湖南省司法廳《關于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免罰輕罰規定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指導意見》(湘司發〔2021〕3號)的要求,省財政廳對2015年10月8日公布的《湖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財法〔2015〕9號)進行修訂,制定了《湖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和《湖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2年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修訂后的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包含《湖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湖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2年版)》(以下簡稱《基準》)兩個文件。《實施辦法》為文本形式,規定了行政處罰裁量的基本原則、實施要求及減輕、從輕、從重及不予處罰的適用規則,以及行使裁量權的程序及監督等原則性、一般性規定?!痘鶞省窞楸砀裥问剑鶕斦幜P的領域和對象,分為一般財政違法行為類(22項)、政府采購類(77項)、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類(37項)、資產評估類(28項)、財務會計類(33項)五個附表。每個附表由違法行為、法律依據、適用情形、違法程度和裁量標準等五欄內容構成。兩個文件配套使用。

省財政廳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適用《實施辦法》及《基準》。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法定職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制定各自的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報省財政廳備案。暫未制定的,可參照適用《實施辦法》及《基準》。

《實施辦法》及《基準》自2023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對今后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自由裁量空間的財政行政處罰條款,省財政廳將不定期作出裁量基準修訂或補充。

附件:1、《湖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

2、《湖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2年版)

湖南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1

湖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正確行使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理財水平,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4號)和《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財法〔2013〕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湖南省財政廳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財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法律目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綜合裁量,在職權范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財政違法行為違法情節的認定;

(二)對財政違法行為違法程度的認定;

(三)對財政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處罰;

(四)對財政違法行為給予何種處罰;

(五)對財政違法行為給予何種幅度的處罰。

第五條行使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綜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一)合法裁量。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二)合理裁量。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合理、適當,應當與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案件處理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不偏私、不歧視。禁止處罰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三)綜合裁量。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客觀因素、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處理相同的違法行政行為應當與以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基本相同。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財政部門在行使處罰裁量權時,既要制裁違法行為,又要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

第六條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不同法律規范,相關法律規范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法律依據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于不同效力的法律規范,優先適用效力高的;

(二)屬于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規定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屬于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立法法的規定由國務院裁決或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四)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對財政違法行為予以并處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并處,不得選擇單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財政違法行為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予以單處或者并處。

第八條當事人同時有多個財政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章裁量的適用

第九條行使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結合財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觀因素等,依照界定違法行為的適用情形及違法程度;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本實施辦法,考慮財政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綜合考量決定是否對財政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予以何種處罰,以及何種幅度的處罰。

第十條《湖南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對財政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五個階次。確定財政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違法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

(二)違法行為手段的惡劣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次數;

(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

(五)違法行為涉及的區域和范圍;

(六)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程度;

(七)違法所得的多少;

(八)改正違法行為措施和效果等因素;

(九)其他依法應予考慮的因素。

第十一條行使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在確定財政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后,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考慮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情形,結合《基準》規定的違法程度對應的裁量標準,確定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適用第(三)種情形,必須同時滿足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三個條件。其中,判斷違法行為是否輕微,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綜合考慮。

適用第(四)種情形,需要當事人主動提供“沒有主觀過錯”的證據,且達到“足以證明”程度。財政部門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結合有關客觀因素、情況,綜合判斷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是否足已成立。

第十三條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其中,判斷是否初次違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領域、時間、空間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十四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對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十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既包括在行政機關尚未發現違法行為之前向行政機關主動供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也包括在被行政機關調查后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違法行為。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是指當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后,向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揭發其他違法犯罪事實并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使其他案件得以順利查處,或者阻止他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有其他突出貢獻等情形。

第十七條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第十六條、十七條所稱“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選擇較輕或者最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給予其他種類或者幅度的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故意銷毀財政違法行為證據的;

(二)拒絕、阻撓、妨礙財政執法,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拒絕陳述有關情況或者作虛假陳述的;

(三)財政違法行為涉案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四)財政違法行為屢查屢犯的;

(五)授意、指使、強令、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六)對檢舉人、舉報人、證人或者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截留、挪用、侵占軍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抗疫等資金和物資的;

(八)在突發公共事件中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九)因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導致財政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

(十)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但免于刑事處罰的;

(十一)財政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惡劣的;

(十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行政處罰:

(一)不聽勸阻,繼續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二)在共同財政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稱“從重行政處罰”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適用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選擇高于中間值的法定幅度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有免罰輕罰規定的情形,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不適用免罰輕罰規定。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存在“確有經濟困難”情形的,一般不直接適用免罰輕罰規定,經當事人申請,財政部門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批準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第三章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應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行為情節及具體情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照本實施辦法及《基準》,提出處罰意見。有本辦法中列明的從重、從輕或減輕、不予處罰情節的,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在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決定書中說明裁量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財政部門在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可以援引《基準》并作為決定裁量說理的內容,但是不得單獨或者直接援引《基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適用有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會導致處罰決定明顯不當的,財政部門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抵觸的情況下,不予或者變通適用,但必須充分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適用基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符合《湖南省財政廳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審核決定辦法》中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擬對當事人的財政違法行為適用本實施辦法和《基準》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的監督,對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導致本實施辦法及《基準》與其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基準》中“裁量標準”中所稱“以上”“以下”,除特別說明外,“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數。所稱“不足”“不滿”“大于”“小于”都不包括本數。

附件二.docx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