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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新引進企業增值稅省與市縣劃分比例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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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財務法規
文      號:甘政辦發[2021]17號
頒發日期:2021-03-19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充分調動各地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做大做強縣域經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新引進企業增值稅省與市縣劃分比例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辦法

(一)將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間市縣新引進企業繳納增值稅省級分享的15%部分全留縣(區、市),省級不再參與分享,讓利縣級。新引進企業實行清單制管理,及時動態更新,由財政、招商、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共同核定。嘉峪關市以及其他市(州)本級管理的各類開發區比照縣級辦理。

(二)市(州)本級將其分享所屬區(市)清單內企業增值稅部分,比照上述政策一并調整,市(州)本級不再參與分享。

(三)省財政廳、省稅務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根據新引進企業清單,及時將新引進企業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入庫級次調整為縣(區、市)級50%,全部繳入縣級國庫,直接增加縣級的收入。

二、企業清單認定流程

納入清單的企業為各縣(區、市)自2021年1月1日起通過招商引資新注冊設立的企業,由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招商、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確定,經縣級政府同意后報送市(州)財政部門。市(州)財政部門會同本級招商等部門復核后報送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及時將企業清單抄告省稅務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及時調整清單內企業增值稅入庫級次。

三、有關要求

(一)做好與已出臺政策的銜接。蘭州新區、榆中生態創新城等區域性稅收返還政策,繼續按原政策執行,其中納入清單的新引進企業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全部直接繳入當地國庫。省財政在核定區域稅收返還資金時,將扣除新引進企業直接繳入縣級國庫增值稅15%的部分。

(二)加強申報審核。市縣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通過將老企業注冊變更為招商引資新設企業等方式套取資金。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適時對照企業清單進行核查,一經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將扣回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同時,調整的省級15%的部分不超過以2020年為基期年計算的省級當年增量總額(省級固定收入除外)。

(三)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市縣要將新增收入,重點用于招商引資、改善營商環境、支持企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支持發展壯大縣域經濟。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及時報送省財政廳。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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