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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發[201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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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
文      號:吉政發[2017]10號
頒發日期:2017-03-05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5日

吉林省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的有關要求,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逐步實現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法治化和規范化,促進各級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定如下改革方案。

一、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意義

財政事權是一級政府應承擔的運用財政資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任務和職責,支出責任是政府履行財政事權的支出義務和保障。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理順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前提和基礎,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1994年實施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初步構建了現行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體系框架,對省以下各級政府履職盡責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全省經濟社會事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現行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還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政府職能定位不清,“越位 ”和 “缺位 ”并存,一些本可由市場調節或社會提供的事務,財政包攬過多,同時一些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財政承擔不夠;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盡合理,一些本應由省直接負責的事務交給市縣承擔,一些宜由市縣負責的事務,省級承擔過多,市縣沒有擔負起相應的支出責任;省與市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交叉重疊,共同承擔的事項較多,支出責任劃分不夠清晰;一些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調整較為頻繁,缺乏法律依據,法治化、規范化程度不高。上述問題需要按照國家的總體部署和頂層設計,通過不斷深化改革加以推進解決。

二、指導思想和劃分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的戰略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 “五位一體 ”總體布局和 “四個全面 ”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省委、省政府推進 “三個五 ”戰略,遵循憲法和政府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在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總體框架下,結合我省實際,立足全局、著眼長遠、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科學合理劃分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落實基本公共服務職責,提高供給效率,促進省以下各級政府更好地履職盡責。

(二)劃分原則。

1.堅持頂層設計。遵從 “財政事權由中央決定”要求,在中央頂層設計框架下,落實好省以下各級政府在中央授權范圍內履行財政事權的責任,適度加強省政府承擔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和能力,最大限度減少省對微觀事務的直接管理,發揮市縣基層政府因地制宜加強區域內事務管理的優勢,調動和保護市縣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堅持權、責、利相統一。將適宜由省級承擔的財政事權執行權上劃,加強省級的財政事權執行能力;將適宜由市縣承擔的財政事權決策權下放,減少省級部門代市縣決策事項,保證市縣有效管理區域內事務。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要作出合理安排,明確各自承擔的職責。

3.堅持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合理確定市縣財政事權,使基本公共服務受益范圍與政府管轄區域保持一致。發揮市縣基層政府組織能力強、貼近基層、獲取信息便利的優勢,將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復雜且獲取困難的基本公共服務優先作為市縣的財政事權。激勵市縣政府盡力做好轄區范圍內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和保障。

4.堅持支出責任與財政事權相適應。按照 “誰的財政事權誰承擔支出責任”的原則,確定省以下各級政府支出責任。體現維護省內統一市場以及受益范圍覆蓋全省的基本公共服務由省級負責,市縣區域性基本公共服務由市縣負責,跨市縣的基本公共服務由省與市縣共同負責。對屬于省級并由省里組織實施的財政事權,原則上由省里承擔支出責任;對屬于市縣并由市縣組織實施的財政事權,原則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對屬于省與市縣的共同財政事權,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受益范圍、影響程度,區分情況確定省和市縣的支出責任以及承擔方式。

5.堅持積極穩妥統籌推進。處理好改革與穩定發展、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總體設計與分步實施、當前與長遠的關系,準確把握各項改革措施出臺的時機、力度和節奏,及時跟蹤掌握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進展情況,加強省與市縣之間以及部門之間的協同合作,形成合力,確保改革扎實推進,務求實效。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推進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劃分。

1.適度加強省級的財政事權。堅持基本公共服務的普惠性、?;尽⒕然较?,加強省級在保持區域內經濟社會穩定、維護省內統一市場、體現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全省協調發展等方面的財政事權。強化省級的財政事權履行責任,省級的財政事權原則上由省直接行使。省級的財政事權確需委托市縣行使的,報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由有關職能部門委托市縣行使,并制定相應的法規規章予以明確。對省委托市縣行使的財政事權,受委托市縣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行使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

要逐步將全省性大通道、全省性戰略性自然資源使用和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確定或上劃為省級的財政事權。

2.保障市縣履行財政事權。加強市縣政府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等職責。將直接面向基層、與當地居民密切相關、由市縣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務確定為市縣的財政事權,賦予市縣政府充分自主權,依法保障市縣財政事權的履行,更好地滿足市縣基層基本公共服務需求。市縣的財政事權由市縣行使,省對市縣的財政事權履行提出規范性要求,并通過法規規章的形式予以明確。

要逐步將社會治安、市政交通、農村公路、城鄉社區事務等受益范圍地域性強、信息較為復雜且主要與當地居民密切相關的基本公共服務確定為市縣的財政事權。

3.減少并規范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針對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過多且不規范的情況,逐步減少并規范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并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受益范圍、影響程度,按事權構成要素、實施環節,分解細化各級政府承擔的職責,避免由于職責不清造成互相推諉。

對國家確定為中央與地方的共同財政事權,其中對屬于地方應承擔的事權部分,要逐項具體研究,分別列為省和市縣事權或列入省與市縣共同事權,并明確各承擔主體的支出責任。

4.建立省以下財政事權劃分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客觀條件變化和中央對地方事權調整變動情況,對省以下財政事權進行動態調整。對新增及尚未明確劃分的基本公共服務,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展、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地方各級政府財力增長變化情況,將應由市場或社會承擔的事務交由市場主體或社會力量承擔,將應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統籌研究劃分為省級財政事權、市縣財政事權或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

(二)完善省與市縣支出責任劃分。

1.省級的財政事權由省承擔支出責任。屬于省級的財政事權,應當由省財政安排經費,省級各職能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資金。省級的財政事權如委托市縣行使,要通過省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相應經費。

2.市縣的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屬于市縣的財政事權原則上由市縣通過自有財力安排。對市縣政府履行財政事權、落實支出責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資本性支出通過申請舉借政府性債務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過上級政府給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彌補。市縣的財政事權如委托省級機構行使,市縣政府應負擔相應經費。

3.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區分情況劃分支出責任。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屬性,體現國民待遇和公民權利、涉及全國統一市場和要素自由流動的財政事權,如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義務教育等,國家研究制定全國統一標準后,需地方承擔的省與市縣共同承擔部分,由省與市縣按比例或以省級為主承擔支出責任;對受益范圍較廣、信息相對復雜的財政事權,如跨市縣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環境保護與治理、公共文化等,根據財政事權外溢程度,由省和市縣按比例或省給予適當補助方式承擔支出責任;對省和市縣有各自機構承擔相應職責的財政事權,省和市縣各自承擔相應支出責任;對省承擔監督管理、出臺規劃、制定標準等職責,市縣承擔具體執行等職責的財政事權,省與市縣各自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三)推進市縣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市縣政府要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結合對下財政體制、財力狀況等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市縣以下政府間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避免將過多事權和支出責任下移。

四、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強與相關改革的協同配套。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與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各項改革緊密相連、不可分割。要將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與加快推進相關領域改革相結合,既要通過相關領域改革為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創造條件,又要將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體現和充實到省內各領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動、協同推進的局面。

(二)明確省以下政府間財政事權劃分爭議的處理。省與市縣的財政事權劃分爭議由省政府裁定。明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省委托市縣行使的財政事權設置的原則、程序、范圍和責任,減少劃分中的爭議。

(三)加快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法治化和規范化進程。將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相關制度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形式規定,逐步實現政府間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法治化、規范化,讓行政權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運行,加快推進依法治省、依法行政。

(四)完善省與市縣收入劃分和省對下轉移支付制度。在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總體方案框架下,加快研究制定省與市縣收入劃分方案,進一步理順省與市縣的財政分配關系,形成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進一步完善省對下轉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與財政事權劃分不相匹配的省對市縣轉移支付,增強財政困難市縣尤其是少數民族州縣、邊境市縣、產糧大縣等的財力。嚴格控制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轉移支付,對保留的專項轉移支付進行甄別,屬于市縣財政事權的劃入一般性轉移支付。

(五)及時推動相關部門職責調整。按照一項財政事權歸口一個部門牽頭負責的原則,合理劃分部門職責,理順部門分工,妥善解決跨部門財政事權劃分不清晰和重復交叉問題,處理好省垂直管理機構與市縣政府的職責關系,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提供保障。

(六)督促市縣切實履行財政事權。隨著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推進,市縣的財政事權將逐漸明確。對屬于市縣的財政事權,市縣政府必須履行到位,確?;竟卜盏挠行峁S墒≡诜煞ㄒ幍目蚣芟录訌姳O督考核和績效評價,強化市縣政府履行財政事權的責任。

五、職責分工和時間安排

(一)職責分工。

省財政廳、省編辦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省級各職能部門要落實部門主體責任,根據本方案,按照中央對口部門改革部署和要求,在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市縣意見基礎上,研究提出本部門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改革具體實施方案,按程序報請省委、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市縣政府要參照本方案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進程,組織推動本地區市縣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

在改革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要妥善處理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帶來的職能調整以及人員、資產劃轉等事項,嚴格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關于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規定。

(二)時間安排。

1.2017-2018年。部署推進省以下相關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國家有關部門改革方案和我省實際,研究制定省以下相關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改革具體實施方案。選取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率先啟動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力爭取得突破性進展。同時,參照中央、省改革進程,加快推進市縣以下相關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2.2019-2020年?;就瓿芍饕I域改革,形成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清晰框架。及時總結改革成果,梳理需要上升為地方法規的內容,適時推進相關法規的制修訂,推動形成保障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督促市縣完成主要領域改革,形成市縣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清晰框架。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建立科學規范政府間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完善國家治理結構的一項基礎性、系統性工程,對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市縣、省政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艱巨性,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積極穩妥推進各項改革進程,為建立健全現代財政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落實 “四個全面 ”戰略、實現吉林新一輪振興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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