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財務法規 >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 > 正文
類 別: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文 號:吉財非稅[2013]1166號頒發日期:2013-12-19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
各市(州)、縣(市)財政局、物價局(發改委、局),長白山管委會財政局、物價局:
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2013年國家和省批準設立、調整、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情況,我們編制了《吉林省2013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見附件,以下簡稱《收費目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目錄》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為截至2013年10月31日仍繼續執行的國家級和省級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其具體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及資金管理方式等,應按照《收費目錄》中注明的文件依據執行。
二、2013年11 月1日以后,全國性新增或調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省級新增或調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凡未列入《收費目錄》以及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拒絕支付。
四、考慮到2013年中央及省清理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較多,且涉及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執行期限的實際,為準確反映當年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的收費項目以及收費文件依據,便于操作執行,決定不再印發2012 年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從2013年起,將直接印發當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
五、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收費目錄》所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認真執行,如有問題或疑義,請及時反饋。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物價局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