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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財務法規文 號:吉政發[2017]31號頒發日期:2017-10-10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省與市縣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
調整省與市縣收入劃分過渡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統一規范和理順省與市縣收入劃分,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調動市縣發展經濟、增加收入的積極性,全力打贏脫貧攻堅戰,按照我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部署,省政府決定,制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省與市縣收入劃分過渡方案。
一、基本原則
———統一規范。省對市縣實行統一的收入劃分體制,收入劃分省只對市縣,不再針對市縣的特定區域制定收入劃分政策。
———保持現有財力格局總體穩定。既要保障市縣既有財力,不影響市縣財政平穩運行,又要保持省級收入占合理比重。
———突出正向激勵。適當提高市縣增值稅分享占比,健全完善省對市縣促發展激勵機制,加大激勵性轉移支付力度,進一步調動市縣謀發展、促轉型、抓增收的積極性。
———統籌兼顧。縣(市)應上劃省的共享收入不再下放后,省級因此而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加大省對縣(市)一般性轉移支付。將適宜市縣管理的省級分成收入下放市縣。
二、主要內容
(一)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均按增值稅繳納地實行省與市縣1∶1比例分享。
(二)原增值稅、改征增值稅、一般營業稅和省以下金融保險營業稅收入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省對市縣稅收返還(上解)基數。
(三)中央和省凈上劃收入通過稅收返還等方式返給市縣,確保市縣既得利益。
(四)省級分成的土地出讓金收入,除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比例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農田水利建設、教育等資金外,其余全部下放市縣,作為市縣收入。
(五)省共享收入下放縣(市)政策不再繼續實行。政策調整后,省對縣(市)共享收入增量返還以2016年為基數核定;過渡期內縣(市)上劃省的共享收入增量部分,省通過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方式,全部用于縣(市),加大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促進縣(市)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增強縣(市)基本民生政策兜底保障能力。同時,對努力發展經濟、增加財政收入的市縣繼續給予正向激勵轉移支付。
(六)中心城市省級以上開發區上劃省共享收入 “基數加增量”返還等政策不再繼續實行。政策調整后,開發區上劃省共享收入原 “基數返還 ”部分直接留給開發區所在地政府;開發區上劃省共享收入原 “增量返還 ”部分,省統籌設立 “中心城市省級以上開發區財力獎補資金 ”,以獎補的方式補助給開發區所在地政府,同時省財政將視省級共享收入每年增長情況,再新增安排一部分資金,一并實施獎補。
(七)調整收入劃分過渡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過渡期限與國家過渡方案確定的期限保持一致,暫定2—3年,屆時根據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全面劃分改革情況,研究制定省與市縣收入全面劃分改革辦法。
(八)省委、省政府既定的對擴權強縣試點縣(市)給予的財政支持政策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
三、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調整省與市縣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重要性,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切實貫徹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搞好政策銜接,確保調整規范收入分配體制順利實施。
(二)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加大省對市縣的轉移支付力度。調整優化轉移支付結構,逐步控制和壓縮專項轉移支付規模,降低專項轉移支付所占比重;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占比,增強市縣財政統籌安排能力和保障能力。
(三)進一步規范市縣以下財政管理體制。各地要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市縣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確保本地保工資、保運轉和保民生等重點支出需要,防控和化解財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