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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遼寧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貼息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遼財金〔2020〕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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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財務法規
文      號:遼財金〔2020〕37號
頒發日期:2020-09-11
地   區:遼寧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市(不含大連)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審計局、金融監管局、銀保監分局,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省各中心支行、營業管理部,省內各金融機構:

現將《遼寧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貼息資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省財政廳  省發改委            省工信廳

省審計廳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

2020年2月18日

遼寧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貼息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阻擊戰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撬動作用,切實加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下簡稱“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的貼息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支持金融強化服務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3號)、《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財金〔2020〕5號)及《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生產經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遼政發〔2020〕6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貼息資金,是指省財政廳依據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全國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全國性名單”)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研究確定的我省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省名單”),對名單內的企業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內的新增貸款,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貸款利息補貼。貼息資金從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其中,對列入全國性名單的重點保障企業,中央財政、省財政分別按照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和25%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對列入省名單的重點保障企業,省財政按照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2020年1月發放利率(即1.65%)的75%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第三條 享受貼息支持的重點保障企業,要將優惠信貸資金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積極擴大產能、抓緊增產增供,并服從國家及省統一調配。對于挪用優惠信貸資金,未從事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對生產的物資不服從國家及省統一調配的企業,一經發現,將追回財政貼息資金和優惠信貸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重點保障企業的資金支持工作。金融機構要從嚴審批,從快發放貸款,加強貸后管理,確保資金第一時間用于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嚴格審核企業資格和資金需求情況,并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和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情況,對省名單實施動態調整。省金融監管局要組織做好金融機構和省名單內重點保障企業的對接工作。省財政廳要加強對中央財政撥付的貼息資金和省財政安排的貼息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要建立工作臺賬,跟蹤監督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遼寧銀保監局要對金融機構支持重點保障企業的貸款做出標識,單獨分類管理。省審計廳要加強對重點保障企業貼息貸款的審計監督,促進資金使用的公開、公平、公正。重點保障企業和相關金融機構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章   規范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管理

第五條 擬列入省名單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隔離服、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殺用品、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生產企業;

(二)資金需求是直接用于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承諾疫情防控期間服從國家及省統一調配。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建立聯審工作機制,對擬列入省名單的企業資格進行嚴格審核,其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確保將符合條件的重要醫用物資生產企業列入省名單,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堅決不能列入。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分別將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提供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確認后的名單將及時下發省內金融機構和各市財政部門,并作為省財政貼息政策的支持范圍。省財政廳將與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省金融監管局、遼寧銀保監局等部門實時共享省名單信息。

第七條 省名單實施動態管理。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隨報隨審,審核通過后省財政廳將第一時間下發。符合條件、但尚未列入省名單的企業,可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先向金融機構申請信貸支持,在金融機構審核的同時,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列入省名單。

第八條 擬申請列入全國性名單的企業,按照財金〔2020〕5號文件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要求申報。企業列入全國性名單后,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及時與省財政廳共享更新后的全國性名單,作為省財政配套貼息政策的支持范圍。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請和撥付

第九條 鼓勵各金融機構對列入省名單的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予利率優惠,原則上貸款利率不高于4%,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金融機構要對重點保障企業合理授信,授信額度不能超出企業防控疫情需要的生產經營活動資金規模。

第十條 省名單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應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填報《經辦銀行申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貼息明細表》(見附件),并提交貸款合同(初次提供)、每筆業務的放款憑證和結息憑證、貸款資金用于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證明材料等。各市財政局在收到經辦金融機構完整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確認后,由各市及時將貼息資金撥付給經辦金融機構。貼息資金由省、市財政部門進行資金清算。

第十一條 全國性名單內重點保障企業的中央財政貼息部分,由省財政廳匯總后報送財政部(具體事宜按照財政部要求執行)。待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到位后,省財政廳及時將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和省財政配套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要加強貸后管理,確保優惠信貸資金第一時間用于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監控企業不得將資金挪作他用,一旦發現企業擅自變更貸款用途、違規使用貸款等問題,追回優惠信貸資金,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企業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跟蹤監督重點保障企業生產的醫用物資流向,確保物資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區和領域。

第十三條 市級財政部門要嚴把審核關口,對于挪用優惠信貸資金、未從事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對生產的物資不服從國家及省統一調配的企業,追回財政貼息資金;對符合相關要求的重點保障企業,要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加強資金使用全流程監管,確保貼息資金使用安全、合規和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貼息資金。省財政廳、省審計廳將對相關市財政局、相關金融機構和重點保障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加強貼息資金績效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通過遼寧交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應急貸款項目轉貸給省名單內重點保障企業的貸款,適用省財政貼息政策。

第十六條 對省名單內的重點保障企業進行財政貼息,屬于省市共同財政事權,各市要按照省財政貼息資金1:1比例對企業進行貼息。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疫情結束后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疫情防控期間,如國家對重點防控企業貼息政策發生變化或調整,本細則將及時進行補充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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