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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鞍山市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鞍財發[2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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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
文      號:鞍財發[2020]2號
頒發日期:2020-03-25
地   區:鞍山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縣(市)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為加強和規范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制定了《鞍山市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鞍山市財政局

鞍山市農業農村局

鞍山市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41號)、《遼寧省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遼財農〔2018〕36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用于支持農業產業發展,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職責分工。

市財政局負責籌措專項資金,審核市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達專項資金指標。指導縣(市)區加強專項資金監督管理,組織績效管理等工作。

市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實施方案的編制和組織實施,結合國家和省、市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研究確定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年度目標任務,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和分配方案建議,組織和指導縣(市)區實施項目管理,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分解下達、審核撥付、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及績效管理等,建立健全縣(市)區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查篩選、現場核查、項目申報、項目競爭立項、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項目驗收及總結等,研究提出專項資金使用方案,開展績效管理具體工作,建立健全縣(市)區項目管理制度。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條件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為全市符合條件的行政村村級組織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領辦和創辦的農民合作社、農事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與省農村綜合改革扶持壯大村集體經濟專項補助資金扶持的薄弱村以及省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重復安排,重點支持各縣(市)區鄉村振興產業發展項目。

專項資金支持具備以下條件的行政村:

組織領導能力較強。村“兩委”班子健全,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作風民主,廉潔為民,口碑好,威信高,村級組織帶動村民致富能力強,農民群眾有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強烈愿望。

具備產業發展基礎。選擇的行政村為區域中心村或重點村。發展功能定位清晰,村域面積、人口規模、自然資源適當,已形成一定規模的農業特色產業,對周邊鄉村具有輻射帶動功能。

體制機制創新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基本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源性資產確權登記有序推進,村集體家底基本清晰,建立與農民利益緊密聯結機制,擴大農民受益范圍。

第五條  堅持專項資金使用方向不脫農、不離農。專項資金應以綠色生態為導向,支持的行政村應因地制宜發展農業“一村一品”產業,建設精品果園、設施蔬菜小區、高效經濟作物、標準化養殖小區、標準化水產養殖場、特色經濟林和林下經濟開發、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等項目。

對在農業產業轉型升級、農民利益聯結等方面有創新的理念和模式,以及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資產量化明確,股份設置清晰,實行股份合作經營的行政村可優先扶持。

第六條  支持有條件的鄉鎮以行政村為基礎,發揮鄉鎮政府職能作用,統籌協調推進鄉鎮和村級農業產業共同發展。鼓勵鄉鎮根據自然資源稟賦和產業基礎,實施跨行政村發展“一鄉一業”或“多村一業”,推進農業產業化、區域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通過支持村級集體經濟領辦和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著力補齊農業全產業鏈中的短板弱項,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完善利益鏈,打造區域農業優勢特色主導產業。

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安排與支持標準 2020-2022年,市財政專項資金對每個行政村按照不少于40萬元,不高于100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村具體補助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行政村農業產業項目資金需求自行確定。

第八條  鼓勵各縣(市)區創新專項資金投入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吸引金融資本、民營資本和社會資金投入農業農村,建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多元化投入機制。

專項資金可采取補助和貼息的方式,優先用于行政村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項目銀行貸款貼息,貼息率可在年初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再上浮不超過20%。對貸款利率低于基準利率的,按實際貸款利率予以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兩年。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償還鄉村債務、建設公益設施、樓堂館所、土地山林等流轉費用、購置交通通訊工具、發放個人補貼、提取管理費用和鄉村組織運轉經費等與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四章   專項資金運行機制

第十條  支持行政村積極探索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有效實現形式,發揮村級集體經濟優越性,推進農村生產關系變革,促進農村生產力發展。

第十一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是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主體,在經營項目決策和經營方式選擇、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應充分發揮村級黨組織領導和村民民主決策作用。

第十二條  投入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所有權應量化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資產增值部分應歸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所有。

第十三條  鼓勵行政村充分利用農村改革成果,將農村承包地確權溢出的土地、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盤盈的資產,統籌整合用于發展農業產業、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引導行政村加強村級集體資源、資產、資金管理,支持行政村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

第十四條  行政村應嚴格履行村民民主議事程序,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經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有關成員議事通過,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確定產業發展項目。對拒不履行村民民主議事程序,違背村民意愿確定建設項目的行政村,應取消扶持資格,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行政村不得盲目上項目,嚴禁以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為由,強行要求農民投資入股和增加農民負擔,也不得借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之名違規舉債。

第五章   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顚S茫瑢儆谡少彿秶馁Y金支出,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撥付程序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管理按本辦法和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任務清單和績效管理。綜合考慮各縣(市)區鄉鎮黨委、政府對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重視程度和支持力度,各地農業及農村工作基礎,資源條件和產業發展情況,對各市的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由市農業主管部門提出支持各縣(市)區的行政村數量指標要求,按程序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建議。

在不降低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前提下,選擇行政村數量和分配專項資金向前景較好特色產業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傾斜。

第十七條  堅持簡政放權,行政村由縣級組織項目申報,實施競爭立項,擇優確定行政村和鄉鎮統籌組織跨行政村發展農業產業項目,經縣級公示無異議后報市級農業、財政部門備案。對支持的行政村及扶持項目實行實名制和銷號制管理。市農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分配方案對各縣(市)區下發當年建設任務清單和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行政村應建立健全規范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經營管理制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濟主體章程、財務管理、收入分配、監督管理等制度。

第十九條  縣(市)區農業和財政部門應及時在相關媒體公開公示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情況。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組織鄉鎮在行政村所在地、項目實施地按照村務公開要求,及時將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項目實施等情況,對村民公開,公開公示情況應存檔備查。

第六章  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由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財政部門配合。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在下達專項資金時,對上年度市下達的專項資金進行清算。對上年度沒有落實到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抵頂當年資金指標,對超過兩年沒有使用形成的結余結轉資金予以收回。

第二十二條  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報告制度,各縣(市)區農業和財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安排、建設管理、支持方式、支出進度、項目實施的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報市農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并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負責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和個人,應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部門、行業主管等部門監督檢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存在騙取套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財政、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任務清單、農業產業項目實施方案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發。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業務分工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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