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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鞍山市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鞍財發〔20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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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
文      號:鞍財發〔2020〕4號
頒發日期:2020-09-02
地   區: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縣(市)區財政局:

為加強和規范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鞍山市財政局

2020年8月18日

鞍山市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市農村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加強新農村建設及提升農民生活幸福指數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級財政負責專項資金的分配、下達和監管,縣(市)區財政負責項目管理、資金下達、監管和績效評價等。資金使用的主體在各縣(市)區,市下放項目資金管理權限,建立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縣”的財政資金管理體制。

第四條  市級專項資金分配采取因素法,以切塊的形式下達到有關縣(市)區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參考因素主要是:

(一)各縣(市)區農業人口和耕地面積等自然資源情況。

(二)各縣(市)區自身財力狀況及上級轉移支付情況。

(三)各縣(市)區項目庫建設情況,前一年度農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質量、資金撥付進度及群眾滿意度等績效情況。

(四)各縣(市)區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及重視情況。

(五)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部門日常工作的配合情況,主要是指上報數字表格材料是否及時準確,是否能在規定的時限內高質量、實事求是地上報各種文字材料,回復上級通知是否及時等。

第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實行項目庫制度。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建立農業基礎設施項目庫,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強項目儲備,實施項目滾動,逐步完善項目庫??h(市)區實施的項目必須從項目庫中選取確定,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六條  專項資金應??顚S?,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資金支出,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撥付程序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管理。堅持“投資必問效、無效應擔責”原則。如果出現群眾滿意度低,社會效益不明顯的項目,將作為下一年度的資金分配的參考因素。

第八條  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報告制度。各縣(市)區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建設情況報市財政局,并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上報當年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第九條  市級財政在下達當年專項資金時,對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清算。對上年度沒有落實到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抵頂當年資金指標,對超過兩年沒有使用形成的結余結轉資金予以收回。

第十條  負責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和個人,應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部門、行業主管等部門監督檢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材料。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存在騙取套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有關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資金撥付及項目安排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未盡事宜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2020年8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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