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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文 號:青財監字〔2020〕1022號頒發日期:2020-08-31
地 區:青海省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財政局:
為充分發揮財會監督效能,進一步將財會監督結果嵌入財政預算管理之中,促進財會監督與財政預算管理進一步融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青海省財會監督結果執行與運用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財會監督結果執行與運用管理辦法
2020年7月30日
青海省財會監督結果執行與運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財會監督效能,進一步將財會監督結果嵌入財政預算管理之中,促進財會監督與財政預算管理進一步融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會監督結果(以下簡稱“監督結果”),是指全省各級財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下達的財會監督處理決定、處罰決定等文書,要求被檢查單位執行、采納或有關部門配合落實的事項。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預算及業務管理機構負責督促涉及本機構業務監督結果執行,增強工作落實力度。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運用,是指財政部門對檢查結果的跟蹤落實,公開利用和共享等。
第二章??檢查結果執行督促
第五條 檢查結果執行督促工作,堅持由黨組(委)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統籌協調、取得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檢查結果執行及落實由財政部門專職財會監督機構牽頭負責,各預算及業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督促工作,工作職責為:
各預算業務管理機構:負責涉及本機構分管預算單位及與本機構業務相關的檢查結果執行的督促工作。
資產管理機構:負責有關資產及評估等問題檢查結果執行的督促工作。
會計管理機構:負責有關會計信息質量和執業質量檢查結果執行的督促工作。
專職財會監督機構:牽頭負責結果執行,并梳理各有關業務機構督促檢查結果執行的有關情況,匯總檢查結果執行和落實情況,適時向黨組(委)匯報等工作。
第七條 檢查結果執行督促工作具體包括:督促限期足額繳納應繳財政的各種款項;督促限期足額退還違法所得;督促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督促調整有關會計賬目;督促將應沒收違法所得足額按期上繳國庫;督促將挪用的專項資金及時原渠道歸還,并取得其他處理處罰反饋依據等。
第八條 檢查結果執行督促工作應采用下列方式:
(一)督促。財政檢查整改通知書,處理、處罰決定下達后,各預算及業務管理機構應督促被處理處罰對象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
(二)反饋。預算及業務管理機構應對督促工作根據相關事項填寫反饋情況表(格式見附件1:督促監督結果執行情況反饋表),并在財會監督檢查處理、處罰決定下達后3個月內,向專職監督機構作出反饋。
(三)催繳。被處以追回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執行的,本級單位由預算及業務管理機構督促執行,下級單位由單位所在地區的財政部門督促執行。
第九條 被檢查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執行、未采納檢查結果的,應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落實:
(一)約談。催辦未果的,由專職財會監督機構會同預算及業務管理機構約請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對其進行指導、警示性談話,要求其執行或采納檢查結果。約談一般提前兩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約談單位和責任人,約談內容應按要求做好記錄(格式見附件2:財政約談記錄單)。
(二)申請強制執行。對按照規定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由財會監督機構會同法規部門以及預算管理機構報主要負責人同意后,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對不屬于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規定程序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移送前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三章 監督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結果的運用應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以查促管的原則,有效發揮財會監督職能,促進財政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專職財會監督機構應對檢查中發現的共性問題進行總結、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意見建議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及時反饋各預算管理機構。預算管理機構應對意見建議和檢查結果及時進行對照分析研究,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將管理建議作為加強財政管理,制定、完善政策制度,安排和調整預算的重要依據,并提出具體措施。
第十三條 對處理決定認定有重大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安排下一年度預算時,應當作為調整預算的依據之一,并報人大批準。
(一)隱瞞預算收入及財政撥款結余結轉資金的;
(二)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擠占、挪用或截留財政資金,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虛列支出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和時限細化、分配、下達、撥付項目資金的;
(四)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
第十四條 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超標準購置、處置國有資產,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及對外投資、擔保,且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財政部及其他部委關于失信聯合懲戒的相關要求,在保證獨立、公正、客觀前提下,對財會領域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基礎上,將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財會監督結果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通過信息共享及時推送到社會信用體系平臺,依法依規對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措施。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將監督結果納入部門預算、轉移支付、專項資金分配和績效考核的因素范圍,建立檢查結果與預算管理、資金安排、績效考評相銜接的機制。
第十七條 建立財會監督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制度。各相關業務管理機構應在每年12月底前,將當年財政監督結果運用情況與內控工作總結一并送專職財會監督機構,專職財會監督機構在次年1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財會監督結果運用情況匯總,形成專題報告后提交財政部門黨組(黨委)及主要負責人。
第四章 監督結果公開和共享
第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外,財政部門及時公開監督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公開的主要內容有:
(一)監督檢查情況,包括檢查通知,處理、處罰決定,整改意見等;
(二)被檢查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
(三)普遍性問題和典型性案例;
(四)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十九條 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公開形式主要有:本級政府或財政部門網站發布公告,向上級財政部門或本級政府專題匯報以及其他公開形式。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與紀檢監察、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建立部門聯合監督機制,力爭做到檢查計劃銜接,檢查內容各異,檢查結果共享,形成監管合力。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專職財會監督機構對監督檢查工作方法、工作經驗進行總結、提煉,建立典型案例庫,加強上下級之間的信息交流、相互借鑒和資源共享。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財政部門各預算及業務管理機構的財會監督結果執行督促及綜合運用情況,納入內控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