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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文 號:蘇財規〔2020〕17號頒發日期:2020-09-01
地 區:江蘇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財政局、林業局:
為規范江蘇省林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4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蘇省林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林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林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林草局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林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森林資源管護、森林資源培育、生態保護體系建設、林業產業發展等方面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統一、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省林業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各負其責。
省財政廳職責:安排年度預算;會同省林業局制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省林業局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會同省林業局下達專項資金;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評價和落實結果應用工作等。
省林業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配合省財政廳制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項目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的立項申報、審批、驗收和項目庫管理;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配合省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等。
第五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林業部門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參照省財政廳、省林業局的分工,具體落實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責任。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職責:實行項目法分配資金的項目,要根據項目指南做好項目申報工作,對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或下達的建設任務,認真組織實施項目,按期完成項目建設內容,按規定規范使用專項資金,主動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的監督、檢查、考核驗收、績效評價和審計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森林資源管護、國土綠化、生態保護體系建設、林業產業發展等方面。
第八條 森林資源管護支出是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主要用于經國家和省批準的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公益林的補植、撫育、保護、管理以及護林員勞務支出等。
第九條 國土綠化支出主要用于林木良種培育補助、造林補助、森林質量提升補助、村莊綠化補助、植被恢復補助等。
第十條 生態保護體系建設支出主要用于濕地保護與恢復補助、野生動植物保護補助、森林防火及林業安全生產補助、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助、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補助、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保護與修復補助、林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等。
第十一條 林業產業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林業科技創新與推廣補助、林業貸款貼息補助、林業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補助等。
第四章 資金分配及下達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與項目法方式下達。森林資源管護、森林資源培育、生態保護體系建設、林業貸款貼息補助及林業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補助采用因素法分配,林業科技創新與推廣補助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
實行因素法分配的,主要采用各地森林資源狀況、林業專項規劃、林業年度建設任務、上年度完成情況、項目績效等因素。
實行項目法分配的,省林業局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主體、重點扶持方向,并在各地、各單位申報的基礎上,組織專家評審,確定項目立項及資金分配額度。
第十三條 根據《預算法》規定,省級專項資金應當在省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正式下達。省林業局在專項資金預算批準后,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會同省林業局下達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各市縣林業部門、省級單位在省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內,根據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提出資金具體分配方案,原則上應當在收到專項資金后30日內將項目資金和任務分解下達或落實到位,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及時報送省林業局、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 下達市縣的專項資金通過財政專項轉移支付下達,由各市縣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對省直管理單位的專項資金,直接通過省級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下達。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償還舉借的債務及其他與林業發展工作無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 建設地點相同、建設內容相同,已享受過省級林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以及項目完成主體建設任務兩年以上的同一類項目,原則上不再安排專項資金,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和省有明確補助對象和用途的支出,主要包括: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補助、國家級和省級林木良種基地補貼、保障性苗圃、種質資源庫補助、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中心補助、森林防火監測、預警,信息指揮處置系統等。
(二)處置突發事件的支出,主要包括森林防火、防災減災等。
(三)確因工作需要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或下達的建設任務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實施方案,確需調整的,按相關規定辦理。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實施方案的,涉及的財政專項資金予以收回。
第十九條 在完成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下達的林業目標任務及下達資金文件任務清單中規定的建設內容后,如出現結余資金,按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結余資金處理情況,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條 各市、縣林業部門每年3月1日前,需向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報送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總結,省級以上公益林動態監測和管理總結,并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統計表、省級以上公益林面積變化情況表(表式另發)。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各級財政、林業部門應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做好績效目標預算編制和項目績效評價等工作??冃гu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業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時跟蹤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實行專項資金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存在虛報、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5年,具體日期為2020年—2024年。實施期滿后,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結合全省林業工作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二十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會同林業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綠色江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7﹞9號)、《省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20號)、《江蘇省林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0﹞2號、蘇林計﹝201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