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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財務通則文 號:閩財建[2016]83號頒發日期:2016-12-26
地 區:福建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直各部門、各設區市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
為進一步規范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現將財政部修訂的《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以下簡稱《規則》)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提高對基建財務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基本建設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加強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基礎和保障。為貫徹落實財政管理制度改革,針對現行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從更高的法律級次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和基建財務管理,防范和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財政部以部長令的方式頒布《規則》,對基本建設財務適用范圍、主要任務、資金籌措與使用、概預算約束、建設成本控制、竣工財務決算管理、交付使用資產處置、績效評價等進行了具體規范,強化了項目單位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體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應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培訓,認真做好《規則》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項目預決(結)算管理
(一)項目預算管理
以下項目預算應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評審結果作為資金安排依據:
1.由省財政全額撥款200萬元(含)以上的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含主管部門及下屬單位的建設項目)預算。
2.省財政性投資在200萬元(含)以上且占批復總投資20%(含)以上的省屬非經營性建設項目(含主管部門及下屬單位的建設項目)預算。
(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含竣工結算,下同)管理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按以下分工分別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批復”的辦法:
1.省級主管部門本級直接承擔建設,且預算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省屬非經營性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后,按規定批復,其他項目由主管部門批復。
2.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后,按規定批復,并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抽查。委托費用按規定列入項目概算,對未列入項目概算的審核費用由主管部門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市、縣級項目,由各市、縣(市)財政部門自行確定。
三、進一步加強項目建設管理
(一)依據“誰主管、誰監管,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規則》的有關規定,強化財政預算執行主體責任意識,加強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管理監督,切實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總投資組織建設,確保項目實現預期目標效益,保障項目資金使用合法、合規和安全有效。
(二)項目主管部門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和財政投資評審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預決(結)算審核批復工作。項目建設單位要進一步做好基建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及時向財政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編報項目預決(結)算和資金使用報告。
四、附則
(一)各設區的市財政部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可根據本通知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二)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閩財建[2003]57號)停止執行,之前發布的有關規定中與本通知相關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福建省財政廳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