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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問題的通知

津財采[2019]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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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財務法規
文      號:津財采[2019]28號
頒發日期:2019-10-08
地   區:天津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級預算單位、各區財政局、各集中采購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以下簡稱勞務報酬)支付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外省市評審專家”的界定。

《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采〔2017〕1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外省市評審專家參加我市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按照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的支付原則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逼渲校巴馐∈性u審專家”是指未納入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進行統一管理,且實際工作或生活地點不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外省市評審人員。

凡是自愿申請注冊并納入我市評審專家庫進行統一管理的評審專家,不論其實際工作或生活地點是否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均不屬于《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外省市評審專家”,其通過任何抽取方式選定參加我市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評審時間為計算標準向其支付勞務報酬。

二、關于特殊情況下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的支付。

我市政府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邀請外省市評審專家參與評審的,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邀請外省市評審專家時,明確告知其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的相應標準,以及報銷費用所需的憑證、流程等。在評審結束后,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報銷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我市政府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外進行評審的,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參照《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參與項目評審的我市評審專家報銷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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