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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文 號:浙財行[2019]61號頒發日期:2019-11-12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省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及我省“36條辦法”精神,嚴肅財經紀律,根據《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局辦公室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行〔2019〕104號)、《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浙財行〔2017〕29號)等,現就進一步規范差旅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
1.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伙食補助費。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
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對外收費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2.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公雜費并交納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每人每天最高不超過日公雜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雜費標準的50%交納。
3.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4.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接待單位應當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臺賬登記,納入統一核算,所收取的費用可作為代收款項用于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
5.各地各部門要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本地區本部門相關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根據出差人員告知的控制標準合理安排。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細化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省級單位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單位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交納、報銷的具體操作規定。
二、修訂差旅費管理部分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差旅費管理制度,現就《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浙財行〔2017〕29號)有關規定進行修訂。
1.第十條修訂為:乘坐飛機、火車、輪船、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報銷保險費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保險費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額度內。
2.第二十二條修訂為:出差人員執行有工作紀律要求需統一安排食宿的專項任務,可由組織單位(牽頭單位)在規定的食宿限額標準內憑食宿票據統一列支,并按規定標準及出差人員清單統一報銷公雜費。任務期間出差人員不再報銷及交納伙食費。往返途中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回原單位報銷。
3.第二十四條修訂為:工作人員公務出差當天往返的,憑公務出差審批單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單位統一安排車輛出行的,減半報銷公雜費;確需午休的,經單位領導批準,住宿費在限額標準的50%以內憑據報銷。
4.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訂為:在杭省級機關工作人員經批準在杭州市蕭山、余杭、富陽、臨安、錢塘新區偏遠地區執行往返需四小時以上公務,且無法回單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補助費可在每人每餐4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1天不超過兩餐,早餐不補;已享受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補助;同時不得再重復領取夜餐費);公雜費按每人每天40元標準補助(單位安排車輛出行的,公雜費減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確需發生住宿的,經單位領導批準,住宿費按差旅費限額標準憑據報銷。非在杭省級機關在常駐地范圍內往返偏遠地區執行公務的相關費用報銷執行屬地標準。
三、其他事項
1.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參加1個月以上(不含1個月)的國內培訓,培訓期間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往返培訓地與工作地的城市間交通費、公雜費可參照浙財行〔2017〕29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執行。
2.《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試行行政事業單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險的通知》(浙財行〔2017〕7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延長行政事業單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險定點服務期限的函》(浙財函〔2018〕703號)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后年度省級不再統一確定交通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省本級由各單位自行選擇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保險的參保方式和服務機構。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對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交通保險自行選擇參保方式和服務機構。公共交通意外保險保費列“差旅費”支出經濟科目。
3.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墩憬∝斦d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收繳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行〔2018〕18號)同時廢止。